門徒進深課程 [ 馬可 8:31-38]
September 27th, 2009 葉華牧師內容:
- 耶穌教導門徒的方法
- 何謂十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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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豈可奪取上帝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祢的供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9因你們通國的人,都奪取我的供物,咒詛就臨到你們身上。」 (瑪拉基書3:8-9)
對於「十一奉獻」在信徒之間有相當多不同的意見,其中有一些錯誤的言論,實在有澄清的必要。基督徒不作十一奉獻,就是變相的搶劫上帝的財物。我們聽過打劫銀行,很少聽見打劫教會。暗偷的可能也不少,但明搶教會卻是稀有事件。瑪拉基先知像一個控方律師,控告上帝的子民打劫、搶奪上帝。因為他們沒有把收入的十分之一上納到上帝的家。原來打劫教會的事情不是沒有發生,只是用另外的方式來搶奪而已。
今天不作十一奉獻的基督徒不少。有一些是因為不知道十一奉獻是甚麼回事,聚會中隨便放下一點零錢表心意;有一些以為今日的基督徒再不用遵守律法,尤其是上帝給選民以色列人遵守的律法;另外有一些的說法是:今天我們該全所有奉獻,不只是十分之一,所以大家可以忘記繳納十分之一這吩咐了。也有另外一些人矯枉過正,認為上帝吩咐該納的不止是十分之一,看當日他們要奉獻玉米十分一、小麥十分一、芸香十分一等等,這不是遠超過十分之一了嗎?你聽到這個也不必緊張,因為他們不懂數學而已。因為那些總加起來還只是收入的十分之一。
天國沒有不守主道的子民。不聽從主命的人不可能是上帝的兒女。主曾說:「即使天地都廢去,律法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無論何人廢掉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在天國裡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的,在天國裡要稱為大的。」(太5:18-19) 今天我們固然不用殺羊獻祭,因為主耶穌已經釘了十字架作了犧牲,「成全」了律法的要求,所以「不是廢棄」了律法。律法是一種教導,使人知道怎樣生活得正確,當日以色列人不明白上帝給他們律法的心意,以為多守律法能多得恩典,所以自己多加了好幾百條律例。後來使徒們覺得要外邦基督徒守全所有這些繁瑣的條例是一種難擔的擔子,所以吩咐他們說,不用再死記這許多的規條。他們用其他教導的方式讓信徒遵守主道。
繳納十分一也不是摩西的律法,遠在亞伯拉罕的時候,以色列民族還沒有出現之前,他已經獻給上帝的祭司麥基洗德收入的十分之一(創14:20)。所以獻上十分之一不是只給以色列人遵守的條例,是上帝給全人類的設計,叫服事祂的人可以靠著傳道養生,可以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同時也叫上帝的教會可以豐富地作傳道的事工。你看古時唱詩班的班員都有薪水,他們都是職業藝人(尼希米記13:10),所以聖殿禮拜的水準很高,就像今天每個主日都可以有像天韻樂團一樣的詩班來獻唱一樣。實際上當然做不到,因為有許多基督徒沒有遵守主的道,沒有獻上收入的十分之一。
我們稱作「奉獻」其實並不正確。因為這是當「納」的,像納稅一樣,是上帝家裡的責任,是不能逃避的。除非不是上帝家裡的成員,如果是,家裡責任就必須要盡。要盡責,當然應該知道該盡多少。所以上帝定規了收入的十分之一,多得的多納,少得的少納,沒有進賬的就不需要納。
那些說我們全所有奉獻的人,很容易就會犯當日法利賽人所犯的錯。他們說:「我供養父母的錢(那是責任),已經作了各耳板,所以不用再管父母的需要。」所謂各耳板,就是把某些財物分別為聖,算屬於上帝,其實仍然在自己管理之下,並非送到會堂裡。今天有愛主的人把自己車子分別為聖,用來接送會友聚會,或把自己房子開放作查經聚會用途。車子房子仍然是自己的,但常用在聖工上,這是上帝所喜悅的,也可以稱之為各耳板。但當日的法利賽人供應父母的費用變了各耳板,名義上是屬上帝的,實質上仍然是自己擁有,只成了逃避責任的藉口,上帝豈會喜悅這樣的事呢?
責任性的繳納比其他的自由奉獻更重要。幫助窮人或災難中人的賑濟款項稱為「捐款」,不叫奉獻。保羅勸哥林多人捐助耶路撒冷教會災民說:「捐得樂意的人,是上帝所喜悅的。」不是奉獻,也沒有鐵定數目,是責任之外、繳納十一之外的樂捐。其他的「奉獻」,包括感恩奉獻像古代的素祭,也是額外的,不能挪用十一之數去作感恩奉獻、宣教奉獻、建堂奉獻,所有這些奉獻都應該是十一之數之外,再盡力加上去的。例如,像暑期青少年短宣的經費,有負擔的人就額外奉獻,不能挪用十一經常費放到宣教事工上,人沒有作宣教奉獻不算犯罪,作宣教奉獻的人乃是表明他心裡有負擔、有感動,出於愛心的額外奉獻。請記得,當納的十分之一,是不能取代、不應該逃避的責任,不盡這些責任的人就像犯了律法一樣。主說,搶奪祂財物的人生活上一定出現各種壞事,聖經裡稱為咒詛,表明那是因為不遵從上帝話語而來的壞結果。相反,那些遵守主道的人就必蒙福。
紋身與穿體環的問題,似乎是現今許多家長與青少年兒女之間常有的爭議。青年人都喜歡跟潮流。他們羨慕朋友有紋身、穿體環的自由,覺得非常「酷」,偏偏自己的父母卻極力禁止,所以非常懊惱。
反對紋身的人多數引用利未記 19:28 的話:「不可在身上刺花紋。」認為上帝不喜悅祂的子民這樣做,所以基督徒也不應該這樣做。
但贊成的人也不少,有多個基督徒的網站鼓勵用紋身傳福音,把見證刻在身上。他們認為利未記所記載的律例,只是針對當日異教徒的行為習慣而發。到了今天,那些異教徒的影響已不復存在,所以今天的人沒有必要死守那些規條。
當然我們今天不是靠遵守律法得到救恩。人有沒有紋身與靈魂是不是清潔,可能沒有甚麼關係。但基督徒仍然不應該紋身。理由是:
(一) 要知道基督徒並沒有責任要跟隨這世界的潮流。跟隨潮流的人通常是不能肯定自我價值的人。保羅說:「不要效法這個世界。」(羅馬書12)「那時你們死在罪惡過犯之中,隨從今世的風俗。」(弗2) 跟隨世俗是沒有生命者的特徵。作為基督徒要分辨風俗好壞,表明有屬靈生命在支持抵抗世俗的潮流。
(二) 外表不能顯示靈魂的真實,但會影響別人對你的觀感。所以律師總是教被告客人穿整齊正派衣服上法庭,因為整潔的外表會使法官與陪審團另眼相看。看看社會上穿奇裝異服的人,多是年輕沒有事業基礎的人。因為當人長大成熟要建立自己事業的時候,就會知道別人對你的看法是很重要的。儒家教導作領導者說:「君子不重則不威。」如果外表吊兒郎當的,你想為自己人生做些大事,都會有不必要的障礙。
(三) 紋身,是古代犯人被強迫留下不能磨滅的犯罪記錄,並非甚麼值得自豪的特徵。現今警察抓到犯人之後也詳細記錄他的紋身。至於穿耳環,也是奴僕表示願一生服事主人的記號,並非勇敢的表示。這些東西並不能作為我們的見證,因為我們的見證不是倚靠語言或文字,必須有生活的表現作為證明。
(四) 中國人說: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我們也當尊重主給我們的身體,不要亂加殘害。事實上,有很多人為了刺穿身體好戴上體環,結果發炎或流血不止,連性命都丟了,值得嗎?
(五) 上帝的律法這樣清楚的寫下來,祂知道的事總比我們知道得更清楚,我們不應當懷疑祂的教導,樂意遵行祂的命令。